4. 〈考題重點〉 民法第一○六三條婚生推定之規定
〈答〉
三、依題示,甲乙為夫妻,乙於婚姻關係存續中離家出走,並與丙
男同居生下一子 A ,因 A 之受胎係在甲乙婚姻關係存續中,故依前
述之民法第一O六三條第一項規定,推定為甲之婚生子。惟 A 子確
非乙自甲受胎,故依民法第一O六三條第二、三項規定,甲或乙或
A 得提起否認之訴,在未提起之前 A 在法律上則為甲之婚生子,與
丙並無任何法律上之親屬關係。另丙雖為 A 之生父,但在法律上不
許其提起否認訴訟,併予敘明。
四、 末者,乙離婚後復與丙結婚,惟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又離家與丁
同居產下一子 B ,因 B 係在乙丙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故依前述推
定為丙之婚生子,丙為 B 之法律上父親,為直系血親關係。然 B 確
非受胎自丙,故丙得依民法第一O六三條第二、三項規定,於知悉
二年內提起婚生否認之訴訟。
10. 〈重點提示〉 無主物之先占、遺失物之拾得之效力、加工之效力
〈擬答〉
四、承上,甲無主物先占 A 石後,不慎遺失由乙拾得,惟因乙
未踐行前揭通知、交存義務,是雖經六個月後乙仍能取得 A 石
之所有權。故 A 石之所有權仍屬甲所有。
五、末者,民法第 814 條規定,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
物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加之價值顯逾材料
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所有。又材料所有人
因而喪失所有權而受有損害者,得向加工人主張不當得利。矧
者,依題示乙死亡後,丙不知 A 石不屬其父乙所有,而在其上
雕刻加工,使原為市價 5 萬元之 A 石變為市價 15 萬元之 B 石
雕,依前揭法文規定該 B 石雕之價值顯逾原 A 石之價值,故 B
石雕應為加工人即丙取得所有權,惟甲因而喪失原材料 A 石之
所有權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丙主張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