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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分層地契管理法令目录
- 1. 《2013 年分層地契管理法令》(757 法令)
章节安排
第 I 部
前提
章节
1 简称、应用以及生效日期
2 法律解释
3 法令构造
第 II 部
法令管理
4 委任建筑物专员、代表和其他官员
第 III 部
拟细分成小单位交易的建筑物或土地
5 本部分的应用
6 出售任何单位前,把单位列表提交给委员会
第 IV 部
在管理公司出现前的分层管理
第 1 章
概述
7 本部分的应用
8 份额的分配
第 2 章
联合管理机构建立之前,由发展商管理
9 在发展商管理期间,发展商的职责与权限
10 发展商开办维修账户
11 发展商开办偿债基金账户
12 买方和发展商缴付维修费、偿债基金
13 在开账户之前不得收取金钱
14 发展商对账户的职责
15 发展商移交权力给联合管理机构
16 不被转移的余额应归联合管理机构所有
第 3 章
联合管理机构的管理
17 联合管理机构的成立
18 发展商召开联合管理机构首次年度大会的职责
19 联合管理机构首次年度大会
20 联合管理机构通知建筑物专员其名称的职责
21 联合管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22 联合管理机构委员会
23 联合管理机构开办维修账户
24 联合管理机构开办偿债基金账户
25 单位业主缴付维修费、偿债基金,给联合管理机构
- 2. 26 联合管理机构对账户的职责
27 联合管理机构的解散
28 不被转移余额应归管理公司所有
第 4 章
适用于本部分的其他规定
29 在这法令开始实施前,发展商对已建成、将被分层细分的建筑物或土地的收
费的职责
30 单位业主的注册
31 单位业主或准买家的权利
32 将被分层细分的建筑物或土地的附属法例
33 收回亏欠联合管理机构的款项
34 收回亏欠款项的程序
35 通过查封动产以回收款项
36 不必立即使用的金钱
第 5 章
废除 2007 年建筑物和公共财产(维修及管理)法令的过渡性及保留条文
37 参考废除的法令以及保留条文
38 现有的机构与委员会
39 现有的管理代理
40 现有的账户或基金
41 现任的建筑物专员以及其他官员
42 现有的通知、命令,及其它
43 未决申请,及其它
44 未决上诉
45 现有条规
第 V 部
管理公司成立后的分层管理
第 1 章
概述
46 本部分的应用
第 2 章
在管理公司召开首次年度大会前,由发展商管理
47 应用
48 发展商维修与管理的职责与权力
49 管理初期的限制
50 发展商应以管理公司的名义开办维修账户
51 发展商应以管理公司的名义开办偿债基金账户
52 业主缴付维修费、偿债基金
53 禁止向业主收取维修费
54 发展商对账户的职责
55 把管理权转移给管理公司
第 3 章
在管理公司展开首次年度大会后的管理
- 3. 56 管理委员会
57 发展商召开管理公司首次年度大会的职责
58 管理公司首次年度大会
59 管理公司职责与权限
60 管理公司的维修账户
61 管理公司的偿债基金账户
62 管理公司对账户的职责
第 4 章
附属管理公司以及有限公共物业
63 附属管理公司的行政
64 附属管理公司的职责与权限
65 附属管理公司的开支
66 附属管理公司的维修账户
67 附属管理公司的偿债基金账户
68 业主缴付维修费、偿债基金给附属管理公司
69 对管理公司有关有限公共物业的判决
第 5 章
适用于本部分的其他规定
70 分层细分建筑物或土地条规的附属法例
71 有限公共产业的附属法例
72 分层地契业主名册
73 业主或准业主的权利
74 收购额外土地、地契和接受地役权等
75 定税
76 委任管理公司的管理员
77 收回亏欠管理公司或附属管理公司的款项
78 收回亏欠款项的程序
79 通过动产查封以回收款项
80 不必立即使用的金钱
第 6 章
修订 1985 年分层地契法令后相应的过渡性及保留条文
81 现有管理代理
82 现有维修基金或特别账户
83 现有通知、命令等
84 未决申请等
85 现有规则
第 VI 部
管理代理
86 建筑物专员委任管理代理
87 管理代理的独立性
88 管理代理寄放担保金
89 管理代理的职责与权限
90 发展商不能被免除进行维修等义务
- 4. 91 终止管理协议
第 VII 部
缺陷纠正储备金
92 发展商付定金以纠正公共产业的缺陷
第 VIII 部
保险
93 替建筑物投保的职责
94 投保额
95 不能与建筑物主体分割的范围的保险
96 能与建筑物主体分割的范围的保险
97 地块
98 其他保险
99 可保权益
100 重建建筑物的法律义务
第 IX 部
纷争与分层管理仲裁庭
第 1 章
概述
101 法律解释
第 2 章
仲裁庭的建立和组织
102 仲裁庭的建立
103 成员、任期与津贴
104 秘书、官员与职员
第 3 章
仲裁庭的司法管辖权
105 仲裁庭的司法管辖权
106 法院管辖权除外
107 有权提出索赔人
第 4 章
仲裁程序的进行
108 索赔必须依据规定的表格
109 仲裁庭开庭
110 出席聆讯的权利
111 诉讼程序是公开的
112 协商解决
113 平等对待各方
114 确定规则和程序
115 聆讯
116 仲裁庭委任专业人士
第 5 章
仲裁庭的裁决
117 仲裁庭的裁决
- 5. 118 向高等法院法官咨询法律问题
119 裁决与解决方案以书面形式记录
120 仲裁庭的决定将是最终的
121 以严重不当之处为理由挑战裁决
122 文件的销毁等
第 6 章
适用于本部分的其他规定
123 如不遵守裁决,可能会面对刑事处罚
124 仲裁庭的法规
第 X 部
法令的执行
125 调查权力
126 有权证的搜查与扣押
127 无权证的搜查与扣押
128 权使用计算机数据
129 扣押物品目录
130 释放扣押物品
131 要求熟悉案件的人出席的权力
132 对熟悉案件的人的调查
133 对建筑物专员造成阻碍的人
134 提供翻译的需要
135 罪行的复合
136 提出检控
137 地方法院的管辖权
138 数罪合并审理
139 对举报人的保护
140 法人团体所犯罪行
141 罪行在定罪后持续
第 XI 部
其他
142 证据条文
143 法律代理
144 送达通知书或命令
145 诉讼及审讯中的保护
146 1948 年公共机构保护法
147 公务员
148 其他成文法律、合同和契约的不适用性
149 禁止把本法令除外
150 新增条例
151 豁免的权力
153 修订附表
153 废除的法令
第一附表